近期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22),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。对废气脱硝过程中氨逃逸,熔窑排放氮氧化物,VOCs排放做了规定和控制要求。 适用范围为:
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22),污染控制项目有:
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22),污染物排放限值:
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22),炉窑基准含氧量:
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22),无组织排放控制:
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22),自动监控要求:
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22)规定: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限值。(内容来源于网络, 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)